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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4.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9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4.29)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除外。

  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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