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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1)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范围
是指因当地政府[指具有独立财政的县(区)以上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2)搬迁收入的主要用途
是指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而购置的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成本。
(3)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纳税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能够从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中扣除的特定支出的范围仅限于下列几项: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建造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
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个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特定的4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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