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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犯罪及其构成(4.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8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犯罪及其构成(4.28)

    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解释:不作为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即称谓“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提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5)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6)仅为单位个人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7)必须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没有规定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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