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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5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确定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论坛上发表的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受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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