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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撤销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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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试题)(多选)20172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4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6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6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7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8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4.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D.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自2017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E
【解析】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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