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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收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而国际税法原则包含优先征税原则、独占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和无差异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2.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包含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和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髙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因而,它关系到国际重复征税能否得到避免,也关系到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1)分国限额法。
分国限额法是当某居住国居民拥有多国收入时,居住国政府按其收入的来源国分别进行抵免,计算公式如下: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3)分项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是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而对国外的收入分项进行抵免,把一些专项所得从总所得中抽离出来,对其单独规定抵免限额,各项之间不能互相冲抵的一种抵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某一专项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抵免办法。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其中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国际避税地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1)国际避税地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2)国际避税地的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
(3)按照避税港的概念,世界上大体可以有四种类型的避税港:
①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②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并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际和地区;
③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照较低税率征税的国际和地区;
④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2.国际避税方法
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利用税收协定避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以及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这八种方法。
3.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是指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针对纳税人各种形式的避税措施,采取的防止纳税人主体或客体进行转移、限制利用避税地等应对措施。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等措施。
五、国际税收合作
1.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
(1)情报交换的种类。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情报交换的范围。
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①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②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③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④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2.税收情报的保密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3.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4.税收征管互助
征管互助有双边征管互助和多边征管互助两种方式。
5.国际税收合作新形式—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提示】掌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的15项成果,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核。
【经典习题】
1.(《经典题解》第三章P124多选题)国际税法的原则包括()。
A.优先征税原则
B.无差异原则
C.税收分享原则
D.税收公平原则
E.独占征税原则
【答案】ABCE
【解析】国际税法的原则包括优先征税原则、独占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无差异原则。2.(《经典题解》第三章P126单选题)某跨国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来自本国所得100万元;该公司在甲、乙两国各设一分公司,甲国分公司所得40万元,乙国分公司所得30万元。各国税率均为30%,则用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为()万元。
A.4
B.6
C.9
D.12
【答案】C
【解析】乙国抵免限额=(100+40+30)×30%×30÷(100+40+30)=9(万元)
3.(《经典题解》第三章P126单选题)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其中弥补的期限为()。
A.2年
B.8年
C.5年
D.无限期
【答案】D
【解析】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4.(《经典题解》第三章P131单选题)下列关于《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规定举证责任最终由纳税人承担
B.《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企业避税情况
C.根据《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被认定为“不合作账户持有人”将被扣缴40%的预提所得税
D.《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仅适用于美国境内
【答案】A
【解析】选项B,《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税款行为;选项C,虽然金融机构负有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但举证责任最终仍由纳税人承担。如果某账户持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并非美国纳税人或者无法向外国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那么该账户持有人会被认定为“不合作账户持有人”,将被扣缴30%的预提所得税,并且将面临被关闭账户的风险;选项D,《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适用范围远超过美国辖区。
5.(《经典题解》第三章P127计算题)在一带一路的政策引导下,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进行了投资,控股了甲国B1、乙国B2,持股比例分别为5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50%股份,B2持有丁国C2公司50%股份;C1、C2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40%、2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
假设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符合单一或多层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在()以上。
A.10%
B.15%
C.20%
D.25%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为()万元。
A.250
B.312.5
C.400
D.500
(3)D公司已纳税额中由C1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万元。
A.100
B.150
C.200
D.250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为()万元。
A.250
B.400
C.500
D.750
【答案】(1)C;(2)C;(3)A;(4)A。
【解析】
(1)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40%=400(万元)
(3)C1间接负担税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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