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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7

对于税务师这种科目多、知识点庞杂的考试,趁早备考总是好的。目前处于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黄金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特整理了2017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科目知识点,希望帮助各位考生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017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预习知识点

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

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子卖给房主:当交易的房子增值的收益、贬值的风险由房主承担或享有,则交易完成;当这个房子出现的贬值风险、增值收益归开发商承担或享有,则交易没有完成。

(1)一般判断标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点即为风险报酬转移点。

(2)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比如说购买方购买后发现发来的商品等级不对,双方正在协商如何解决,此时商品退货与否、折让多少等多不确定,因此不确认收入)

②在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常见的是销售电梯,其要安装检验没有问题之后才确认收入,而电视、电脑则不必考虑安检问题)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比如说健身器材的销售)

另外,在认定此标准时,要重实质不能仅看形式。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主要控制权是否转移)

在售后回购方式下,就是由于商品的处置权未作转移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键考点】掌握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尤其是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条件。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第十六章知识点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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