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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加征利息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6

2017年税务师备考启程,你是否还在为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答而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以下是税务师《税法二》科目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

【单选题】

2014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2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该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补缴了该税款,并报送了2012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对该公司补缴税款应加收利息( )万元。(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5%)

A、1.22

B、1.65

C、1.89

D、2.3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该企业属于按规定提供资料,不适用加5个百分点计算补缴税额。应加收利息=30×5.5%÷365×365=1.65(万元)

问题:加征利息规定

回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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