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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4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2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该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补缴了该税款,并报送了2012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对该公司补缴税款应加收利息( )万元。(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5%)
A、1.22
B、1.65
C、1.89
D、2.3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该企业属于按规定提供资料,不适用加5个百分点计算补缴税额。应加收利息=30×5.5%÷365×365=1.65(万元)
问题:加征利息规定
回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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