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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知识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3

2017税务师知识点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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