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
(1)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2)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3)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提示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提示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提示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例题-2010年试题多选】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B.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C.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D.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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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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