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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答疑精华:独立交易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25

忙忙碌碌了一整年,我们即将迎来2019税务师考试,同学们一定要抓住最后的机会高效备考,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争取以最好的状态上考场,为了助力大家备考,小编特为大家呈上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答疑精华,快来看看大家都有什么问题吧:

试题内容:

八、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3.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学员提问: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答: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相当于正常企业之间的正常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可以理解。至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目的是为了防止境内外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侵蚀国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比如,A和B是关联公司,A向B借钱,需要支付20万元利息。A的实际税负10%,对A的所得税影响是少交20*10%=2万元。B的实际税负25%,那B收到了20万,利息收入增加了利润,对所得税影响是交20*25%=5万元。20万的利息,在A那少交了2万所得税,转到B要交5万的所得税。在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境内境内企业税负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境内税款流失。

学员继续提问:

这一一节听起很抽象,比如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我们公司是一个自然人控制下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还有配套企业等几家企业,这几家企业同属一个老板,应该属于关联方吧,我们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年也有好几个亿,怎么税务机关从没要求我们做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这些事情,也没叫我们做特别纳税调整,我想是不是本节讲的关联交易涉及的这些事项是不是只有存在跨国关联交易才会出现本节讲的税务事项哦?不是跨国集团业务只在大陆的话就涉及不到吗?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四十八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因此,国内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因此,一般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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