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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隐名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5

时光匆匆流逝,距离2019税务师考试只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了,报考税务师的同学们,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复习时间高效备考,规划好学习时间,做到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员问题:

提问内容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请问后面“但是”的是什么情况?什么又叫有“确切证据”?老师能举个例子么?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请问这个“但是”是什么情况?

第三人要是知道委托人的存在不就变成第1点的前提了么?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么?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1.比如受托人甲在委托人乙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能是甲与丙,此时就属于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

有确切证据,就是当事人能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2.比如王五和赵六是世仇,但赵六非常想买王五的一件家传宝贝,因为两家有仇,所以赵六知道其出的价格无论有多高,王五也不会卖给他。此时,赵六就通过委托钱七前去购买,到后来受托人钱七因第三人王五的原因对委托人赵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王五如果知道该委托人赵六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钱七订立合同的除外。即此时委托人赵六不能行使对第三人王五的权利。

这与第1点是不同的情况,并不是其前提。第2点中,是指“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是谁,就不会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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