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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取回权和别除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5

时光匆匆流逝,距离2019税务师考试只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了,报考税务师的同学们,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复习时间高效备考,规划好学习时间,做到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题内容:

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思路】若普通债权不足以全额清偿:

【(财产+追回的-取回的-别除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普通债权*该笔普通债权。

学员问题:

取回的,是指什么?别除权,是什么意思,指什么情况?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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