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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特殊管辖的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3

时光匆匆流逝,距离2019税务师考试只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了,报考税务师的同学们,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复习时间高效备考,规划好学习时间,做到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员问题:

请问什么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特殊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 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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