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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内容: 考点四、质权 (一)质权概念 【概念解析】质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动产质权)或权利(权利质权)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学员问题: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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