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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行政行为的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9

2019税务师备考正当时,在学习《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及做《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习题的时候,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备考的热情难免会受到打击,不过请不要着急,网校答疑板来帮你,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题内容:

【提示1】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提示2】撤销与废止(撤回)的根本区别是:撤销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即有瑕疵;而行政行为的废止(撤回)则是行政行为成立时本无瑕疵。

学员问题:

行政行为无效,撤销 撤回的区别。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某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下列情况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行政行为的撤回主要是行政许可的撤回,撤回是因为具体情况的变动导致原来允许的许可不能再适用,开始允许的时候即是合法的。撤回之时许可失效,在撤回之前许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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