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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旧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11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五、旧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成新度不等同于会计的折旧)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P246)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未支付或无凭据不扣)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评估费可以扣除,但隐瞒、虚报情形下的评估费不得扣)。

  (3)转让环节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P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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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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