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一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11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九、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复习时关注以下要点: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