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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三者的关系: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并存时:
先押后质,如果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果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因为,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先质后押,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果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果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为不知情的他人设定抵押权并登记,则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抵押质押同时产生,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抵押与留置并存时:
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
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
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如果恶意串通设立在后的担保物权是为了规避在先的债务,设立无效,则不发生后设定的担保物权优于在先的担保物权的说法。
质押与留置并存时:
先质后留,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一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此时,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二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先留后质,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一是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二是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第一种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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