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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1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十、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包括华侨(界定见P178)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共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3.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工资标准的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分别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税额。不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

  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内的,为境内所得;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外的,为境外所得。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远洋运输船员用于集体用餐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标准。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新增: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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