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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1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P167(一)、(四))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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