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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0-24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六十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适用企业(P58)。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26条规定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5.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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