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十八、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新增: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
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货物 |
提供劳务 | |||
让渡资产使用权 | |||
建造合同 | |||
其他业务收入 |
材料销售收入 | ||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包装物出租收入 | |||
其他 | |||
视同销售收入 |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 |||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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