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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课税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0-18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十四、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1)计税依据(税基)

  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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