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一

2014注税《税法一》学习笔记: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0-17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一)构成形式:基本联次为三联。

  (二)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机关是区县级税务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是地市级税务机关。

  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7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P161(4项)

  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专用发票数据采集:抄税、报税、认证

  关注:认证结果异常的处理P164

  1.不得作为抵扣凭证:3种情况: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

  2.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4种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限额限量,增购预征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关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P167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