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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2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直接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相关人;

(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可以申请;

(2)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1)合伙 合伙企业
(如商事合伙)
名义(申请人) 企业
代表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 合伙人共同申请
(2)非法人资格 名义(申请人) 组织的名义
代表 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3)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可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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