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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烟叶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2

一年之计在于春,新的一年就要有一个新的开始,你的税务师学习计划是不是也该提上日程了呢?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烟叶税

一、烟叶税概述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收购金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烟草征税始于明朝末年。

《烟叶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二、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税率:20%

(三)计税依据:烟叶收购金额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四)应纳税额计算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烟叶收购价款×1.1×20%

2.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1.2×13%

烟叶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1.2×87%

(五)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及征收机关: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即: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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