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
【提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规定“15日内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则有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三)听证中止、终止
1.听证中止: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听证主持人或税务机关决定,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2.听证终止:
应当终止 | 无理不来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
可以终止 | 中途退出 |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
违反秩序 |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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