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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4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解释】从轻、减轻处罚

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追究时效的起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究时效的长度

《行政处罚法》 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 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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