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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
情形 | 责任 | |
可以撤销 (机关错)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
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 |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不予撤销 |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2.注销情形:程序性行为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解释】撤销、撤回、吊销后都得完成注销这个程序。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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