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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税务行政许可规定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
(2)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
【提示】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2.公示、申请与受理
公示 | (1)八项公示:①事项②依据③条件④数量⑤程序⑥期限⑦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⑧申请书示范文本。 【提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公示场所: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 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
申请 | (1)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2)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或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书(书面)。 |
受理 | (1)不需要取得税务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同时告知解决途径; (2)不属本税务机关职权→即时书面决定不受理,告知正确机关; (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4)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 (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决定受理。 |
【提示】税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与决定
审查方式 |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
决定方式 | (1)当场决定; (2)20日→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4)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 (5)不予许可;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提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4.听证
(1)启动方式:
主动举行 | 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②税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申请举行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
(2)期限
申请期限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
告知期限 | 税务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
(3)程序
形式 | 应当公开 |
回避 | 审查税务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
质证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收费 | 免费 |
案卷排他 | 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5.变更与延续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
(2)延续 |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3)默示批准 | 税务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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