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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0

抓紧每一分钟学习,不如抓紧学习的每一分钟。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考生要提早进入备考状态,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由“法律、法规”确定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提示】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内容”要公告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提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示例1】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示例2】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一站式服务: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提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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