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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0

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救济

1.特征:

(1)公法行为:研究的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3.救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主体通常以指示、劝告、希望、建议、鼓励、信息服务等形式实施指导。

2.救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解释】行政事实行为大部分不可诉,少量行政事实行为可诉。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殴打小贩等。

【分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

①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

②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

③指导时存在瑕疵。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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