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政策要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政策要点:(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收入
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的图示: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视同销售的重点——货物视同销售(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四)—(八)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与企业所得税关系
(以自产货物为例):
项目 | ①总分机构,在建工程 | ②赠送他人 | ③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
增值税 所得税 会计 |
销项税 × × |
销项税 视同销售 × |
销项税 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 |
【计税依据】售价(本企业售价,其他纳税人售价)→组价
(九)视同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其他。
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应税服务的异同:
相同处理:均规定计算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不同理解:(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2)自产货物作为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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