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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16

2016年税务师知识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提示】境内的界定: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目的与标准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 50万元(含)以下 80万元(含)以下 500万元(含)以下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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