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服务实务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的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13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①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②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③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①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