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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公益性捐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28

2016税务师知识点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2016税务师《税法二》预习

扣除项目的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年度会计利润。

3.汶川、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和上海世博会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新增: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芦山地震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以及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见教材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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