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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18

2016税务师考试

  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

(1)行政征收:政府强制、无偿行为;

(2)行政征用:政府强制、有偿(补偿)行为。

2.内容: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3.特征:外部、依职权、单方、要式、作为、损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形式: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3.特征:要式、羁束行政行为;依申请(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依职权(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特征: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形式: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行政给付VS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对象是特定公民;

行政奖励:更多是精神鼓励,对象是有特殊贡献的人。

(五)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VS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是可诉的,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不服时只能针对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VS行政确认】双方争议裁决;单方认可确认。

2.情形:特定民事纠纷,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等。

(六)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2.特征:授益的、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3.适用:主体限于行政机关;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实施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

4.情形: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物质奖励;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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