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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14

2016税务师考试

  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如:商标局、交通警察大队;

(2)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解释:派出机构VS派出机关】

区别 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职能范围 专门性 综合性(相当于一级政府)
主体资格 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地域性)行政主体
举例 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2.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权。

3.社会团体:如工会、消协。

4.其他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不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4.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5.委托组织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区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权力来源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的委托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 可以自己的名义的行使 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法律地位和行为后果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直接可当被告或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托方不具有被告或被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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