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
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②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③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正式表示
纳税人值得保护
据此作出纳税行为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总结: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举例」13年8月1日起,3+7服务营改增。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举例】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开始涉外,对外资2010年12月1日之前业务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举例】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程序优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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