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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特征及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 2016-03-28

2016税务师考试

  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行政主体特征及职权

  (一)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党务机关:党委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行政职权
固有职权
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
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 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裁决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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