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财务与会计

2016年《财务与会计》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3.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7

2016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是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新一轮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全面招生,2016年税务师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最新添加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网校2016年税务师梦想成真辅导书限时6折抢购,超值优惠(详情>>)!

   正保会计网校将一如既往,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网校与您共同努力,2016年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

  ·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