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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企业所得税(03.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6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来源: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A、不动产转让按不动产所在地

  B、动产转让:按企业或机构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务师《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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