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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03.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6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开始的标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期限

接收 补充、补正材料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提示】补正时间不计入裁定是否受理的时间。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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