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某公司工会组织看望老职工,并为部分生活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对这部分补助金,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税务部门,用工会费用发放的职工补助是否应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答:《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所得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上述公司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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