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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具体规定

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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