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服务实务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