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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10

为助力备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保证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形成保证之债,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

(1)国家机关;(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有例外。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2.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①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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