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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可撤销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4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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