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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保证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八: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提出方式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
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起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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